如果夫妻一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死亡后,要确定死亡股东的遗产范围,首先要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把股权中属于股东配偶一方的财产分割出去,余下的财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1、股权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先行分割股权收益。
如果股权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被继承人是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投资入股,在婚后产生的经营收益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继承前,首先应对股权投资收益进行析产分割。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的财产性权利主要有盈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索取权、股权转让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据此,被继承人名下的股权经营收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司每年按照经营情况依法分配的红利或股息;二是如果公司破产或解散,公司清算后分配给股东的财产;三是如果股权部分转让(若股权全部转让,则不存在股权继承问题)所得价款的增值部分。因此,如果在继承发生时尚未发生公司破产解散或股权全部转让的事实,作为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收益的范围,应当确定为从其结婚之日起每年公司分配给该股东的红利、股息和股东转让其部分股权所得增值价款等。在继承之前分割出被继承人配偶一方的财产时,有一个很重要的时间点,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要确认从双方结婚之日起的经营收益,其中公司分红或股息要从结婚当年起计算,股权的转让价款要扣除双方结婚时的股权价值。
实践中,要计算被继承人婚后股权产生的收益,可以通过查询公司的会计账簿、纳税记录或者审计报告进行确认。但有些公司规模较小,经营管理不规范,缺乏年检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缺失或者利润分配不规范的情况比较普遍,往往导致无法确认被继承人婚后的经营收益。一般情况下,只能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历程、增资扩股情况以及现有公司资产与公司设立时相比的增长情况,通过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分配举证责任,酌情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司利润收入。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公司应该在证明利润分配的问题上承担举证责任,并对因公司管理不规范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股权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先行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
如果股权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投资,也登记夫妻双方名下,一方死亡后在继承前分割出配偶一方的财产时,直接分割股权即可。如果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不是名义上的股东,继承前如何分割,公司法和继承法上都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时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规定。这条规定主要适用股权转让的规则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虽然条文里用的是“出资额”一词,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看出,在离婚时分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相当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若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公司的股东;若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该购买或强制性购买该股权,以该股权的对价给与离婚的股东配偶以补偿。被继承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和应当得到的公司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分红涉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应当另案处理。
在处理继承案件时,适用该规则在继承前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配偶一方的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被继承人的配偶获得一半股权并成为股东;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直接分割一半股权,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可将该一半股权转让的对价作为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分割股权,也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其同意,该股东的配偶可以直接分割获得被继承人原股权的一半,并成为该公司股东。分割后其余的一半股权再依继承法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