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民法典》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设立赠与财产的遗嘱后又反悔的,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为了便利遗嘱人行使遗嘱撤销权,《民法典》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各种形式的遗嘱效力平等。如果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法律行为,亦视作对相关内容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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