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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房子怎么分?

  很多情侣在婚前着手共同购置房产,作为将来结婚的婚房。购房时,双方都考虑到即将结婚,所以对房产证上产权人是谁的名字并不重视,分手了就会对购买的房屋产权发生争议。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

  80后王先生与70后赵女士于2013年10月相识,2014年1月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相恋期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青浦区赵巷镇一套房屋,合同总价款117万元。

  原本日子过得和和美美,哪知天有不测风云,感情说变就变

  2018年5月两人和平分手,王先生已倍感疲倦,但是想到自己曾对房屋也有出资,心有不甘,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得房屋一半的份额。

  王先生诉称虽然房屋的买卖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均系以赵女士的名义对外签订及登记,但是双方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其出资了一半首付款,剩余51万元房款系以赵女士为名办理了银行商业贷款,该部分贷款也由两人共同偿还。

  对此,王先生提供了一系列转账支付“爱的凭证”。

  赵女士辩称两人并未合意购买房屋,也不认可王先生出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王先生所谓的“爱的凭证”,均是用以支付给女方的生活支出以及赠与。

  凭证中未明确钱款性质,两人也未签订代持协议或共同购买房屋协议

  王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案件中,赵女士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权利人登记为赵女士。因房屋登记在赵女士名下,王先生非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相对方,也未提供与赵女士共同合意购买房屋相关证据,故对于王先生的相关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双方之间钱款纠纷,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两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赵女士补偿王先生10万元为案件画上句号。

  不动产的价值往往较高,且维系着一个家庭的生活,为了保护物权的存在,维护交易安全,法律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将物权变动明确清晰地记载于登记簿上,以此进行公示。

  实践中,往往也有不少热恋中的男女为了共筑爱巢共同出资购房,在享受爱情甜蜜的同时,尽量通过签订书面的协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 作者: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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