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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立遗嘱方式方面有哪些新增亮点?

       随着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的发展和变化,原有的《继承法》已无法满足群众的现实需要。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篇对《继承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原《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此基础上《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方式。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迅速发展,实际生活中出现以打印形式出现的遗嘱越来越多。《民法典》第1136条对打印遗嘱加以规定,有利于规范该类遗嘱的形式。

       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该条款旨在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确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所以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且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此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

       另外,《民法典》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有了一个重要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原继承法规定,在存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无论时间先后,均为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改为优先考虑立遗嘱的时间,即以“最后”遗嘱为准,最大程度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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