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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能“继承”使用吗?

手机号也能“继承”吗?

继承案件是典型的家事纠纷案,继承遗产所涉范围大多为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近日芝罘区法院速裁团队受理了一起因移动手机号码“继承”引发的纠纷,这也是截止目前芝罘区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手机号码继承案件。 

案件回顾

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妻子和女儿。被继承人的移动手机号已使用多年,该手机号码是被继承人的家人、朋友、生意上客户熟知的唯一号码,内存有许多重要信息资料,两继承人对该号码有着深厚的感情,想继续使用,但按通信公司的要求“需双方本人到场”,被继承人妻女感到很无奈。目前手机号码都是以公民个人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的,如果机主已经死亡,作为虚拟财产的手机号码能否被继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2021年前实施的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该管理办法关于可收回已分配手机码号资源的九大情形中并不包括机主死亡的情形。码号资源由通信公司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手机号码使用者再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即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并依据《入网服务协议》享有通信公司提供的各种通信服务。

因此,根据目前情形,手机号码应当具有债权和物权双重属性。从债权的角度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不随着债权人死亡而终止。也就是说债权即手机号码使用者对《入网服务协议》享有的权益是可以继承的;另,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延伸,手机号码也是具有财产属性,带有“虚拟”财产性质,也可以被继承。

因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此无先例,但本着解决人民急难愁盼的宗旨,速裁法官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又与移动公司及时沟通,了解到手机号码在机主死亡后、无特别约定情形下,可由机主的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使用。本案在速裁法官的认真梳理、沟通调解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继承人的女儿继续使用案涉手机号码,且当事人持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已顺利办理了案涉手机号码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由此可见,手机号码虽只是一串数字,不以实体形式存在,但拥有者享有支配的权利,在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它兼具具体特定的人身属性及财产属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所以如果机主死亡,在没有特别规定情形下,手机号码使用权是可以进行继承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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