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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你了解吗?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中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有五个: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因遗嘱执行人需要准确把握遗嘱的内容、了解遗产在哪、如何对遗产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如何通知相关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及如何处理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在继承开始后成为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某一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可能会导致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应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推选一名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好处在于,继承人中没有人可以推卸责任,埋怨其他继承人在遗产处理方面不公平。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5、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7条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作出了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财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如果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好职责,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在履行职责期间,处理好遗产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务,但可能因经验不足、意外灾难等问题,导致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利益受损,此时遗产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遗产管理人出于私利考虑,故意去损害遗产的利益,导致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尚未明确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暂时参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报酬?

遗产管理作为一项劳动,应该取得相应报酬,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尊重他人劳动的重要理念,也是《民法典》遵循公平原则中一个重要的法律要求。《民法典》继承编第1149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这三者有何区别?

遗产保管人仅承担对遗产的保存义务,让遗产免受损失;

遗嘱执行人仅在遗嘱的继承方式中,按照遗嘱指定,将遗产分配给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

而遗产管理人的工作则包含了上述两者的全部工作,相比前两者工作内容更加综合、集中。

遗产管理人哪些家庭情况?

继承人为特殊人群的家庭,例如继承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残障人士等情形,视具体情况可以指定一名遗产管理人,代为管理遗产。尽管遗产管理人替继承人代为保管遗产,若在分割遗产时没有做到公平公正,甚至出现违法的情况,人民法院有权同意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对遗产管理人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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