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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如何清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 ——确认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引言:
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最新确立的制度,它打破了原有继承法中遗产管理制度的缺失局面,为有财富传承需求的被继承人设立了法律渠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列举了五项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一项兜底性条款,其中一项职责就是清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的第一步是要确认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确认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债权债务是否已到期、债权债务涉及的金额有多少、债权债务的种类是什么以及债权债务的生效和失效时间。
一、确认被继承人的债权
遗产管理人确认被继承人债权可根据遗产管理人介入时间不同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在被继承人生前即被指定为遗产执行人的,遗产执行人可以直接询问被继承人,并要求被继承人自己提供书面的债权清单,列明债务人、债权金额以及债权种类,这样可以更明晰债权的具体情况。在被继承人无法通过书面形式自行提供债权清单时,可以要求被继承人通过口头叙述方式,遗产执行人应通过录音录像及时记录。但不论被继承人通过何种方式提供,出于审慎负责的考虑,遗产执行人应针对每一笔债权,仔细核对相对应的书面材料,以进一步确认其债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遗产管理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才介入遗产管理的,要明确被继承人的债权,相比生前介入肯定有难度。但是笔者认为,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留下的遗嘱、遗赠协议、其他书面材料以及询问继承人或密切联系人的方式发现债权。同时,针对一些材料不全的债权,可以尝试通过电话、邮件和走访等方式,调查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且准确无误。
上述是在遗产管理人管理期间对债权的确认,但是由于债权请求权归属于被继承人,尤其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才介入遗产管理的情况下,不排除会存在遗产处理程序终结后又发现遗漏债权的情况。
笔者认为,遗产管理人是基于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的委托而享有对遗产的管理权(含分配和部分处置遗产)。因为《民法典》并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管理时限,在一般情况下,均由委托人与遗产管理人自行约定,所以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应该至已知遗产分配完结后就终止。所以若存在遗产处理完结后又出现的债权,遗产管理人将不再承担处理义务。
二、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
被继承人的债务虽然是一种义务而非遗产的组成部分,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以广义理解被继承人的债务,应该包含其应缴纳的税款、被继承人身前之债以及被继承人死亡后才产生的债务。
被继承人身前之债包括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合同之债,这些债务的确认比较简单,在此不再展开。对于被继承人身后之债,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种:
第一,为特殊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而产生的酌给遗产之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对于此类债务,遗产管理人需要确认特殊继承人的数量、考虑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和咨询其他被继承人后,酌情为特殊继承人划留一定额度的遗产;
第二,遗赠之债。即被继承人在身前设立了遗赠或者附义务的遗嘱时,在其去世后,遗产管理人应确认受赠对象及赠与的具体遗产份额,并且确认受赠人是否接受该遗赠。此外,在处理附义务的遗嘱时,遗产管理人还应确认此项遗赠之债是否已经满足了特定义务;
第三,由于被继承人死亡后还会产生管理、分配、司法等债务,所以遗产管理人还需确认包括但不限于遗产的仓储费用、遗产管理人等为处理遗产而工作的人工薪资费用、死亡宣告或公示催告等诉讼费用。
此外,同债权一样,债务依然可能在遗产分割结束后出现,建议比照上文债权的方式予以确认。
结语
确认债权债务是清理债权债务的第一步,遗产管理人务必要重视对债权债务的种类、价值、数量、产生时间、失效时间等细节进行准确的确认,由于《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清理职责的规定依旧不够明确具体,目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未对相关细节进行规定,所以若想要进一步规范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后续立法还需进一步对此细节加以补充和完善。
来源:家吾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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