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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知识

遗产与遗产债务的概念解析

遗产,换言之为继承的客体,即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其中既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积极财产,也包括协助义务、一般债务以及侵权债务等消极财产。但是由于遗产本身所具有的总括性特性以及分割时多已依法将义务剔除出可继承的遗产的范围,故各国法律大都仅对其积极财产或权利部分进行总括性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724条“法律指定的诸继承人当然占有死者的财产、权利与诉权”中的“死者的财产、权利与诉权”。我国的规定亦是如此。我国《继承法》在第3条中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本文在此重申这一概念,就是为了明确法律条文中仅就积极遗产进行概括和列举,并不意味着对消极财产同样亦系遗产的否定。

遗产债务则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狭义的遗产债务系指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或被继承人生前招致的债务,包括各种个人债务和税款等。广义的遗产债务则除了包括前述的狭义的遗产债务外,还包括涉及继承人本人的债务,如继承费用、遗产酌给债务、遗赠债务等等。如《德国民法典》第1967条第2款“除由被继承人招致的债务外,涉及继承人本人的债务特别是因特留份的权利、遗赠和负担而发生的债务,也属于遗产债务。”由此,对照遗产的定义,狭义的遗产债务系继承开始时也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被继承人的义务,系继承人所应继承的消极财产。广义的遗产债务则系被继承人的消极财产与继承人的负担的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