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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叫“遗嘱”,为什么是“遗赠”

家有遗产要继承,专业律师来帮您。大家好,我是林福明律师。

明明叫“遗嘱”,为什么是“遗赠”,其实这个问题和之前我跟大家分享的“依法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道理是相似的,是一个“包含”的关系,也就是说,虽然是以“遗嘱”的形式出现,但在法律上通常包含“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可能,取决于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的,为“遗嘱继承”,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为“遗赠”。

这在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1133条有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条规定中的“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就是这个意思。

其中第1133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条规定指的就是“遗嘱继承”。

其中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条规定指的就是“遗赠”。

“遗嘱”和“遗赠”的关系,必须搞明白,这一点非常重要,原因是它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也就是说,继承遗产的规则不同,甚至可以说是完全相反,关键的区别在于: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对于遗赠而言,如果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没有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则视为放弃接受受遗赠。这就是重大区别,这在我国《民法典》第1124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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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遗产继承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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