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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适当遗产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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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条件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这种情况下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只具备其中之一是不符合规定的。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是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情况为准的。如果虽曾经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已经具有劳动能力或有了生活来源,就不能再适用此规定。

(2)依靠被继承人扶养。这类可分得遗产的人不仅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且还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是否由被继承人扶养,须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为准。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不再扶养,那么即使是曾经扶养过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扶养的成立,不论时间长短,都可以适用本规定。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这类人通常是被继承人的同事、朋友,对被继承人本身没有扶养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并未尽到全部义务或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而这类人却对被继承人提供了较多照顾。继承法设置该条款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对无抚养义务人的积极评价,鼓励邻里相助的行为。

在审查是否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时,不能简单地用经济价值的尺度来衡量,生活上的照料,尤其是对老人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也应认定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据此可分得适当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