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INHERITANCE EXPERTISE
房产继承知识
法定继承知识
遗嘱继承知识
代位继承知识
转继承知识
继承时效知识
遗赠知识
遗赠扶养协议知识
知识产权继承知识
股份继承知识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知识
分给适当遗产权知识
遗产管理人知识
分家析产知识
所有权确认知识
共有物分割知识
遗产继承诉讼知识
公证知识
涉外继承知识
其他专业知识
法律法规汇总
法定继承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继承知识
放弃继承权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
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放弃继承权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答案是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这里的“继承开始后”,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为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开始的。被继承人还没有死亡,继承无从谈起,也就谈不上放弃继承了。所以,通常情况下,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的,放弃的是继承期待权,一般是无效的,可以反悔的,但是,这不是绝对的。如果该放弃表示是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如果继续享有继承权将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则不可以反悔,如果反悔而提出请求继承遗产的,人民法院也不应该支持的。北京的法院通常就是这么执行的。
这里的“遗产处理前”或者“遗产分割前”,可以理解就是一个意思,一般指的是已经办理了生效的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的继承裁判文书,到这个阶段就代表遗产已经继承完毕了,已经归属继承人所有了,如果继承人在这个时候表示放弃的,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继承人自己对已经继承得到的遗产的所有权。
好,感谢大家关注,再见。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
房屋遗产继承过户
问题,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
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
上一篇:什么叫无人继承的财产?
下一篇:放弃继承后还可以反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