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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女友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后能否撤销?
案例
2019年陈轩按揭借款购买了位于幸福小区的房屋一套,登记在陈轩一人名下。2020年陈轩与恋人李婷准备结婚,陈轩便与李婷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陈轩将上述房屋50%的产权赠与李婷,且陈轩承诺在30天内完成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李婷变更登记为房屋共有人。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并未登记结婚,上述房屋也并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现李婷要求陈轩按照《房屋赠与合同》的约定,将自己变更登记为上述房屋的共有人。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李婷的全部诉讼请求分析解答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以及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赠与是一种赠与人将自己的私有财产无偿给付受赠人的法律行为,因此法律对于赠与行为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即使赠与合同成立且生效,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至受赠人之前,若该份赠与合同不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过公证、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随时改变赠与的想法,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表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依法进行过户登记,否则不产生物权效力。
结合本案案情,陈轩和李婷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后,并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也没有到公证部门对房屋赠与合同进行过公证,且该份房屋赠与合同也不属于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因此在陈轩和李婷解除恋爱关系之后,陈轩改变了赠与的想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轩可以撤销该份房屋赠与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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