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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损谁之责?
近年来,网购规模越来越大,快递配送问题随之凸显。一旦快递物品丢失和损毁,寄件人、收件人和快递公司,三方责任如何划分?对快递物品进行保价,是否能完全规避风险?
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高世华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程屹律师,共同解读快递当中的法律问题。
2021年6月2日,桂先生通过某快递微信小程序下单,委托快递公司将三瓶单价12999元的白酒从北京市朝阳区某地运送至湖南省长沙市某地,当日快递员上门取件,桂先生支付运费100元。直到6月23日,收件人签收时,货物外包装完好,但拆开后发现其中一瓶白酒瓶颈处已断裂,瓶内酒已漏光。
经调查,该快件6月2日从北京出发,4日到长沙转运站时发生破损。快递公司并没有第一时间联系寄件人和收件人,而是自行更换了破损包装。殊不知,就在这半个多月的时间里,包装内部价值上万元的白酒已慢慢漏掉。
桂先生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约定地点,构成违约,于是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2999元。
庭审中,快递公司表示,桂先生支付的100元费用中,包含99元运费和1元保价费。根据公司规定,保价费用1元对应托运货物的价值为300元,所以快递公司仅在保价300元范围内进行赔偿。对此,桂先生表示,通过小程序预约取件时,没有主动选择保价,也不知道快递员确定的100元费用里包含保价费1元,快递员取件时,更没有提示说明保价。
而快递公司认为,在桂先生下单时,已强制阅读了电子运单服务条款中约定的限额赔偿条款,已经以合理方式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不同意桂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快递公司未尽到主动说明义务,致使桂先生未能理解保价条款的具体含义,法院依法确认本案保价条款不成立。快递公司在运送桂先生寄运的易碎物品时,未采取恰当的运送方式,导致货物发生破损,并在货物发生破损后超过半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桂先生运送的一瓶茅台酒全部漏光,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
桂先生在交寄贵重货物时并未事先声明,也未在快递公司通过程序设计反复提示应对贵重物品进行足额保价时选择保价,致使快递公司对此无法形成充分认识,进而未采取适当包装和运送方式,造成破损。桂先生对最终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货物损毁情况等,判令快递公司赔偿桂先生6500元。
快递“1元保价费”真的能保价吗?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寄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论选择保价费金额是多少,保价条款均有效。但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寄件人桂先生没有主动选择保价,快递公司称其在桂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代为选择了保价。因而,选择保价费1元是否为桂先生的真实意思、是否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本案中,保价条款为快递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其应当举证证明尽到了必要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如果快递公司没有尽到说明义务致使桂先生未能理解保价条款的含义,桂先生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立。按照快递公司制定的保价规则,保价费1元对应最高理赔额为300元,但如果其不选择保价可获得的赔偿远超该金额。因而,按照常理,桂先生如果充分理解保价条款的含义,不会选择保价费1元,且快递公司并未尽到充分的举证责任证明其尽到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中的保价条款不成立。
如果没有选择保价,快递毁损还能主张赔偿吗?
即使没有选择保价,寄件人也可以主张赔偿,但赔偿的标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快递公司均会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限额赔偿规则”,即快递发生损毁按照特定算法确定最高赔偿额,一般为运费的3-5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果“限额赔偿规则”有效,则按照限额赔偿条款约定的最高赔偿额确定寄件人可获赔金额;如果限额赔偿条款无效,则按照民法上的损失赔偿规则确定获赔金额。
本案中,因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行为,限额赔偿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无效。因而法院在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快递实际损失情况等因素后,酌情确定快递公司赔偿桂先生65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编辑:麦浩敏
来源:朝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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