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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可以阻止丈夫立遗嘱给“小三”吗?

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妻子可以阻止丈夫立遗嘱给“小三”吗?当然可以阻止,也有权阻止,主要看怎么阻止,用什么方式去阻止,这在法律上必须把握好尺度,控制好自己的行为,不要构成违法,否则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让自己丧失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对最公序良俗原则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夫妻一方立遗嘱将遗产给予自己同居的“小三”继承,该遗嘱应当被认定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这个问题之前咱们讲过的。

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妻子在阻止丈夫立遗嘱的时候要注意,如果妻子采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或妨碍丈夫立遗嘱或者变更遗嘱的,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达到情节严重的,妻子将可能丧失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当然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遗嘱应当是有效的遗嘱,如果遗嘱本身就是无效的,则不丧失继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遗嘱是否有效,都不影响行为人应当丧失继承权,因为法律对这种情况规定应当丧失继承权并没有区分遗嘱的效力问题,同时这种情况应当丧失继承权主要是为了惩罚该继承人的主观恶意,目的是为了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和维护遗产继承顺序,与遗嘱效力无关。

所以,如果丈夫立遗嘱不是给“小三”,其遗嘱本身不是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而是因为遗嘱本身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或者是因为立遗嘱时属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无效,这种情况下,妻子是否会被判定丧失继承权,根据上面的两种不同观点将得出两种不同的结果。

还有,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欺诈、胁迫之外的其他手段,也是丧失继承权的,因为《民法典》的这个规定只是列举了现实生活中的常见的行为手段,不能理解为仅限于欺诈和胁迫的手段,对这个规定应当做扩张解释进行理解。

最后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行为人的行为目的不是构成其丧失继承权的要件,无论其行为目的是有利于自己,还是有利于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甚至是有利于被继承人,则在所不问。继承权丧失的制度重在惩罚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不道德行为、不正当行为,不应当受其主观目的为何的影响。如果以谋利为构成要件,必然造成举证的困难,使得行为人逃过法律的制裁,丧失继承权的制度目的将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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