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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知识
遗产债务如何清偿?
无论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还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产生的债务,又或者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产生的债务,都是以遗产的总额为限。如果作为责任财产的遗产充足,则无讨论的意义。只有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遗产债务时,必须按照一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59条对遗产债务清偿的规定,符合必留份情形继承人的继承权优先于税款债务和遗产债务。
首先,结合我国《民法典》第1162条关于执行遗赠的规定和第1163条关于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承担顺序的规定,是进行并列规定的,对于第1159条规定的遗产债务应当理解为仅限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因生产生活等所负的债务,不包括继承开始时和继承开始后产生的债务。
其次,继承开始时产生的债务,是指继承开始时才生效的债务与负担,主要包括必留份之债、分得适当遗产之债、遗赠扶养协议之债、遗赠之债。
第三,继承开始后产生的债务,也叫作遗产自身的债务,主要是指继承开始后因遗产管理、遗产清算、遗产分割等而产生的债务或负担,主要包括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继承费用包括管理、变价和分割遗产的费用,为保护遗产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遗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性包括因遗产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遗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不当得利增加遗产价值所产生的债务,为被继承主体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遗产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遗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五,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遗产债务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清偿:第一顺序是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清偿继承费用;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继承费用或者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第二顺序是必留份涉及的遗产。这是基于《民法典》第1159条的直接规定,但不包括未取得继承既得权的后顺序的继承人和继承人以外的人,比如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分得适当遗产权人,其不享有《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的必留份。第三顺序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其中产生于担保债权设立之前的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产生于担保物权设立之后的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遗赠扶养协议之债应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第四顺序是惩罚性债务,包括侵权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第五顺序是遗赠之债。第六顺序是分得适当遗产权之债。如果担保财产之外的其他遗产足以清偿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遗产债务的,则不能用担保财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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