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INHERITANCE EXPERTISE
房产继承知识
法定继承知识
遗嘱继承知识
代位继承知识
转继承知识
继承时效知识
遗赠知识
遗赠扶养协议知识
知识产权继承知识
股份继承知识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知识
分给适当遗产权知识
遗产管理人知识
分家析产知识
所有权确认知识
共有物分割知识
遗产继承诉讼知识
公证知识
涉外继承知识
其他专业知识
法律法规汇总
遗产继承诉讼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遗产继承诉讼知识
遗产继承共同诉讼中的自认规则
共同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人以上的诉讼。如果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各自独立的、可分的,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合并审理、分别裁判的,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如果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各共同诉讼人对争议的法律关系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则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进行合一确定。关于共同诉讼人的自认规则,在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目前的遗产继承诉讼案件中,除个别案件原告和被告都是一个人的情形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一般都在两个人以上,大部分都是共同诉讼,因为单纯法定继承人一般就不只两个,何况还可能存在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分得适当遗产权人等当事人。同时,遗产继承案件的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就同一诉讼标的即遗产产生的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分得适当遗产权人提起诉讼,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共同的、对标的物的权利是不可分的,任何一个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然会牵涉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法院都应当合并审理。
其次,必要共同诉讼中的一人或数人对于己不利事实进行自认的,其他共同诉讼人只有明确表示否认,才不会产生自认的效力。如果其中一人否认于己不利事实,就意味着自认的共同意思表示尚未形成,不能认定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已经作出自认。
第三,司法实践中,在必要共同诉讼中的一人或数人对于己不利事实进行自认时,其他共同诉讼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可能既不表示承认也不表示否认,采取含混的态度,这种情况下,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如果还不明确发表意见的,则视为其已经默示承认,可以适用拟制自认的规定。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
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
上一篇:遗产继承诉讼代理人自认的注意事项
下一篇:遗产继承诉讼中限制性或附条件自认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