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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标准和承担
鉴定人因为出庭作证,必然耗费精力、财力和时间,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不可避免会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保证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的顺利履行,应当保障鉴定人的费用补偿权。根据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的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首先,根据2022年4月10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8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其次,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属于诉讼费的范围,由法院代为收取后再交给鉴定机构。如果鉴定人出庭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出庭的,费用则由法院先行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与司法鉴定费用不同,鉴定费是当事人直接交给鉴定机构的,法院不得代收代交。
第三,如果法院在鉴定委托书中已经明确了鉴定费包含了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同意受理鉴定的,当事人不再交纳鉴定人出庭费用。如果鉴定人出庭是因为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导致,比如鉴定意见指标或数据错误、内容表述含糊不清、同时出具多个内容矛盾鉴定意见等情形,出庭费用由鉴定人自行负担。
第四,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当事人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不服,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诉讼费的决定提起上诉,不能单独提出诉讼请求。单独对诉讼费负担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法院诉讼费的计算有异议的,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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