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妨碍规定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规定,这个问题说的是,民事诉讼中,拒不提交证据怎么办?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拒不提交证据,不仅妨碍诉讼进程,而且会影响司法权威,理论上称为“证明妨碍”。经修改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对控制证据的当事人拒不提交证据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由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律师为大家进行讲解。
第一,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这里的“控制”包括实际占有和间接操纵控制。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控制人确实控制了证据而不提交。
第二,控制人应当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其实施不提交证据的行为在主观上应当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从过错程度认定标准而言,诉讼中的妨碍行为情形应当宽于诉讼前的妨碍行为情形,毕竟进入诉讼之后,为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都负有诉讼上的协力义务。
第三,构成证明妨碍行为,应当是无正当理由,如果控制人存在正当理由则不构成证明妨碍,比如证据并未由其控制、证据已经灭失但并非当事人过错原因导致、该证据正用于其他用途暂时无法提供等。
第四,对于拒不提交书证的法律后果,司法解释单独进行了规定,因为书证相较于其他证据而言,多数情况下属于可以直接反映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更强。因此,在审核和认定上应当更加严谨,有必要设置阶梯式、渐进式的“后果规定”,即从“认定书证内容为真”到“认定书证所证事实为真”再到“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成立”。
第五,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是法院“可以认定”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而不是“应当认定”,赋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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