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的调整对象
民法典物权编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这是《民法典》第205条的规定。物的归属指向物权的权属,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主要有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物的利用指向物的利益的获取,包括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利益,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也包括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等物权变动形态和将标的物出租等债权形态。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既包括人与物的关系,也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等同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人支配物的单向关系,除尽可能发挥物的最大效用外,人在支配和利用物时必须有所克制,必须尊重物的自然规律,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国家与个体的关系、群体与个体的关系、个体与个体的关系。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既包括物权,也包括债的关系。这在物权编中关系复杂,呈现出引导与发展的关系、伴生与协力的关系、融合与并存的关系以及同质和同化的关系等。可以说,债的关系是物权的引导,物权则实现了债的关系,是债的关系的发展结果,等等。
总之,物权并非是民法典物权编的唯一调整对象,在债的关系的攀扯下,物权编还必须处理与物权同根并生的物上之债及其二者关系,还要处理与物权伴生的普通之债及二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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