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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的途径

物权保护的途径,根据《民法典》第233条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其中民事诉讼是我国物权保护最重要的途径,通常情况下,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法院就应当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首先,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者安排,和解、调解和仲裁并非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完全可以不走和解、调解和仲裁的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此拥有选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剥夺当事人所享有的基本诉权。

其次,《民法典》第233条规定中的权利人,是指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鉴于占有关系事实上已经纳入物权法,作为类物权人的占有人,也应该包括在本条所谓的权利人之内。而关于债权人等,如果其并非同为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则并非本条所谓的权利人。

第三,关于和解,尽管我国目前并没有为此专门立法,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关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的规定,以及第230条中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也可以进行和解的规定,和解作为纠纷解决途径,在我国现行法上是具有合法依据的。和解可以区分为诉讼前和解(庭外和解)和诉讼中和解(庭内和解)。

第四,关于调解,我国有专门立法即《人民调解法》,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第五,关于仲裁和诉讼,我国均有专门立法即《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其中关于仲裁,尽管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但是仲裁机构处理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不排斥对物权保护法律纠纷的适用,但必须事先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有权受理。

总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的适用和法治的推行,主要依赖成文法。《民法典》就物权保护的途径进行了明文规定,使得物权保护问题有法可依,使得老百姓心中有数,知道当物权遭受侵害时存在哪些合法的保护救济途径,有利于减少分歧,减少盲动,指引当事人遵循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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