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的定义,我国不同时期制定的《民法通则》《物权法》《民法典》均选择了列举主义的立法模式,《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的该规定,对所有权的定义采用绝对所有权的概念,坚持一物一权的原则,不允许一个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
首先,占有权能,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管领的权能,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现实支配的前提和基础。对物的占有,是财产归属的最直接的表现。侵害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所有权人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其次,使用权能,是指权利人依标的物的性质或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和生产需要的权能。比如居住房屋、驾驶汽车、利用衣服生产设备加工生产衣服等。使用权能不能脱离占有,占有往往是使用的前提和基础。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让他人使用,可以通过设定用益物权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设定债权的方式进行。所有权的使用权能,仅仅是一项权能,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其不同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使用权”,权利人除了对标的物享有使用权能外,还有占有、收益以及一定程度上处分的权能。另外,所有权的使用权能,其使用是不毁损物或不变更其物理形态而对物的利用,这种使用主要是针对非消耗物,如居住房屋、乘坐汽车、弹奏乐器等。而对于因使用导致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或致使物的本体消灭的,这种使用应属于处分权能中的事实处分,主要是针对消耗物,比如吃掉面包、喝掉牛奶等。
第三,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标的物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权能。比如收取果树上结出的果实、收取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等。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这里的收益权能是所有权人的收益权能,突出他人对财产的利用,如果是所有权人自己利用财产,更多是“使用”权能的实现,而他人对财产的利用,则更多体现所有权人收益权能的实现。
第四,处分权能,是指对标的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标的物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标的物进行物理上处置的事实行为,比如吃掉苹果、拆除房屋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让所有权的某些权能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出售自己所有的房屋、在自己所有的房屋上设立抵押权等。《民法典》第240条规定中的“处分”,突出的是所有权消灭意义上的处分或者所有权转移意义上的处分。
第五,《民法典》第240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积极权能,而没有规定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但根据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立法也承认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有权依法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为在没有他人干涉时,这种权能无须体现出来,故称为消极权能。根据《民法典》对物权定义的规定,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而所有权属于物权的范畴,当然也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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