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回复请求权
继承回复请求权,尽管在《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但我国学界主流观点均认为,有必要承认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独立地位。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当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恢复继承权的圆满状态,并要求侵权人返还遗产的权利。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权的一项消极权能,只有当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方可行使,主要起到保护、完善继承权效力的作用。
首先,继承回复请求权同时包含对继承人资格的确认和对遗产返还的要求,兼具人身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混合性质,二者存在内在逻辑关系。我们认为,法律上有必要单独设置继承回复请求权,统合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这两个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诉求,从而简化诉讼标的,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
其次,由于我国继承法实行当然继承主义和概括继承原则,在继承开始后,遗产是作为一个整体转移给继承人的,因此在遗产没有实际继承分割的情况下,单个继承人很难针对特定遗产主张权利,在没有明确的权利客体作为标的时,侵权请求权或物上返还请求权是无法行使的,在这种情况下,赋予继承人可以通过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以被侵占的遗产为标的,要求整体性恢复其享有的权利,将有利于继承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第三,非法占有遗产的人,如果属于善意占有,其返还的范围应限于诉讼系属发生时的现存利益,包括因遗产所产生的孳息和代位物。关于诉讼系属的发生,一般认为,应当以起诉之时为诉讼系属的发生时间。如果善意遗产占有人为了保存遗产支出了必要费用、有益费用或者偿还了债务,有权要求继承人返还。如果占有遗产的人属于恶意占有,则应当返还占有时所存的全部财产,已经无法返还的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尽管继承回复请求权并非典型的债权请求权,但仍然是请求权的一种,适用请求权的一般诉讼时效规则,即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继承人也不会丧失继承权,遗产的非法占有人也不会从无权占有变成有权占有,继承人仍然可以基于对遗产享有的物权要求对方返还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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