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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的时间和法律效果

继承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另外,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决定了许多相关条款的适用时点。被继承人的死亡标志着继承的开始,同时将产生相应法律效果。

首先,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正式生效,遗嘱继承人根据遗嘱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在生前立完遗嘱只是代表遗嘱成立,但并未生效,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该遗嘱。

其次,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再属于遗产,比如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赠与、出售给第三人甚至是继承人的财产。但是,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债权或者委托他人保管的财产,即使债务人、受托人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偿还或归还的,也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三,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享有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想放弃继承权,也只能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可以,被继承人尚未死亡,不存在继承权,谈不上放弃继承权的问题。但是,有些地方法院认为,如果放弃继承的表示是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法院对表示放弃继承的人请求继承遗产不予支持。

第四,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的扶养人,将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获得受遗赠权。遗嘱执行人也将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负责管理和分割遗产;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推选或者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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