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怎么办?
大家都知道,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遗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则无法区分哪些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当将混同的财产进行析产,析出遗产后才能进行继承分割。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被继承人生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的场合。
当前有不少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使用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造成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在遗产继承案件办案实践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形,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个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首先应当默认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从而属于遗产,即应当参照“占有即所有”规则处理。也就是说,只有当其他权利人主动提出主张认为该银行存款不完全属于遗产的请求时,才能对该银行存款是否完全属于遗产范围进行审查,比如公司提出主张认为该银行存款全部或部分属于公司的财产,如果公司没有主动提出主张,或者只是部分继承人主张该银行存款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遗产,则应当直接将该银行存款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这样处理,并不会造成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在该存款遗产继承分割完毕后,如果公司提出主张权利的,仍可向继承人提出。另外,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如果全部继承当事人都认可遗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或者公司已经在遗产继承案件之外另案起诉的,那么对于该部分混同的财产则应当另案处理,因为公司并非继承案件的当事人,同时对于混同财产的审查与认定又是比较复杂的另一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基本无法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混同财产的问题。
无论是从我国继承制度实行当然继承主义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法律规定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继承开始时间的具体规定来看,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尽量避免财产长期处于死者名下,如果公司长期不提出主张处理混同财产,而又不允许继承人直接进行继承,其结果必然与该继承制度和立法目的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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