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遗赠的表示可以是事实行为吗?
接受遗赠的表示可以是事实行为吗?为什么要跟大家讲这个问题,这是因为在我们这么多年的遗产继承诉讼办案中,经常遇到关于以事实行为接受遗赠的各种不同做法,司法判例也存在不同的判决,比如受遗赠人持有遗嘱的行为、占有受遗赠财产的行为、为受遗赠财产缴纳管理费的行为、对受遗赠房产进行装修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已经表示了接受遗赠?
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行为是指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想要产生法律效果,必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该事实行为可以产生法律效果的,则该事实行为便不可能产生法律效果。《民法典》规定的事实行为主要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根据上面关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简要介绍,咱们看一下《民法典》第1124条中关于接受遗赠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这个法律条文已经清楚表述,接受遗赠必须“作出……意思表示”,我们认为,这属于典型的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也就是说,受遗赠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表示,必须有所作为,必须主动作为,另外,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全体继承人作出,当然也可以直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法律对于接受遗赠的上述要求,事实行为是无法达到的。比如,受遗赠人持有遗嘱的行为,可能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就已经持有,如果其不告知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或者只是告知有遗嘱但没有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不能视为已经表示接受遗赠;对于占有、使用受遗赠财产的行为,有可能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就已经占有和使用,被继承人去世后只是保持或延续原有的占有和使用状态而已,不能等同于已经表示接受遗赠;对于为受遗赠财产缴纳管理费和装修等行为,大部分都是为了自己能够居住和使用受遗赠财产而不得不这么做,这与法律要求的接受遗赠的表示更无关联,也不应视为已经表示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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