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权的丧失
受遗赠权的丧失,属于绝对丧失,也就是说,只要丧失受遗赠权的法定事由一旦发生,受遗赠人便终局地丧失受遗赠权,不可能因为事后被继承人的宽恕而恢复受遗赠权。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受遗赠人一旦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便丧失受遗赠权。
因为遗赠属于受遗赠人单纯受益,并无任何对价,即使遗赠附有负担,该负担也不是遗赠的对价,并不影响遗赠仍属于无偿行为的性质,而且受遗赠人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与被继承人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或者关系比较疏远,所以,受遗赠权丧失的事由比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更加严格。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后,如果被继承人还是决定将其遗产遗赠给该受遗赠人,被继承人只需要重新立遗嘱即可达到目的,这种情况下,属于该受遗赠人重新获得受遗赠权,而不是受遗赠权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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