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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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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法律性质

代位继承的法律性质。根据原《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但根据现在的《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新增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旁系晚辈血亲也属于代位继承人,只不过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而已。

对代位继承法律性质的不同理解,将决定代位人在何种情况下享有继承权,以及享有继承权的具体内容。学界主要存在代表权说和固有权说两种观点。

代表权说认为,代位人享有的是被代位人对被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如果被代位人没有继承权,代位人因“无权可代”,也就不可能享有继承权。所以,在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代位人不存在代位继承权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主要采纳这种观点,《民法典》也是倾向于这种观点。

如果按照代表权说的理解,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将出现有悖常理的结果。比如,在代位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代位人行为的情况下,代位人在丧失继承权后,因为被代位人生前并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这种情况下,代位人仍可以基于代位继承重新获得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这将导致行凶者依然可以继承得到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显然有悖于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又比如,在被代位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行为的情况下,代位人将因为被代位人的过错而丧失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这不仅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而且在被继承人只有被代位人一个继承人时,遗产将流向旁系血亲,这也不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按支继承的继承原则。

固有权说认为,代位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是基于代位人自己固有的继承权,与被代位人是否享有继承权无关,只是在被代位人在世时,按照亲等近者优先的原则,代位人享有的继承权无法实际行使而已。我国学界大多支持这种观点。

总之,我们认为,在遗产继承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诸如上述极端情况而出现让人难以接受的结论时,应当采用固有权说的理解进行处理,从而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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