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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适当遗产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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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行使和保护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行使和保护。尽管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不是基于血亲或婚姻的身份关系而是基于事实扶养关系而形成的对于遗产的权利,但是无论是根据原来的《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还是根据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第1131条的规定,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均属于一项独立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首先,《民法典》继承编第1131条关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规定与《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关于遗产份额分配原则的规定,共同组成了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规则,两者在制度功能上存在互补关系,尤其是对于没有法定继承关系的家庭来说,比如旁系血亲组成的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事实收养家庭等,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作为法定继承制度的补充,在保障没有继承关系的受扶养人和扶养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继承开始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权利人可以向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主张权利,如果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予以拒绝,或者双方对给付份额产生争议的,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法院起诉。

第三,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权利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行使该权利,《民法典》没有规定,理论界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类推适用关于接受遗赠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开始后的六十日内向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主张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类推适用关于接受继承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向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主张权利。因为相比遗赠而言,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是基于扶养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更加贴近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总之,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也是对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法律通过保护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受扶养人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正义和谐理念和善良风俗的塑造以及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褒扬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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