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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诉讼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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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

遗产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32条的规定,主要有调解和诉讼两个途径,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

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通过调解而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果有必要,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确认调解协议书有效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确认调解协议书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再通过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确认属于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对裁定提起上诉,但可以根据再审程序申请再审。

其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注意管辖问题和诉讼主体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只有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和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只有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追加。应当追加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被通知追加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且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当将其列为原告。其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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