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的好处
遗嘱信托的好处,有很多,信托制度本身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具有多样化的社会功能,而这里要跟大家分享的遗嘱信托的好处主要是与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相比之下而言的,这里先跟大家分享几个突出的方面。
首先,遗嘱信托可以解决被继承人对继承人没有管理遗产能力或任意挥霍遗产的担心,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信托,为照顾特定人做出财产规划,保障财产在自己去世后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运用,尤其是在被继承人自己突然去世或丧失民事能力的情况下,其遗产还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甚至不断保值增值。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采用遗嘱继承或遗赠,将可能导致遗产的散佚和浪费。
其次,遗嘱信托可以实现被继承人将财产留给将来尚未出生的后代的愿望,保护该后代的利益。尽管设立遗嘱信托时该后代尚不存在,甚至连胎儿都还不是,但这都不影响该可能出生的后代可以作为信托受益人,不影响信托的成立。尽管《民法典》第16条赋予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也可以作为受遗赠人,但是对于胎儿以外的未来可能出生的后代,是无法作为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受益对象的;而且即使是附期限、附条件或附义务的遗赠,也是无法达到像遗嘱信托那样复杂的安排的。
第三,遗嘱信托可以实现代际间传承,实现多个受益人连续受益的目的,从而实现遗嘱人的长远愿望。比如,遗嘱人可以在信托遗嘱中指定遗产房屋先由其大儿子甲继承,甲去世后由遗嘱人的次子乙继承,乙去世后由甲的儿子丁继承。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采用遗嘱继承或遗赠,只要甲或乙变卦,则将无法实现遗嘱人的意愿。
第四,遗嘱信托可以实现遗产受益权的多层化安排,对不同受益人的受益时间和效力进行设定。比如,遗嘱人可以在信托遗嘱中将某项不动产的所有权归甲,而长期租金的收益归乙。这种分时分层的受益权安排,是遗嘱人对其遗产自由规划的体现,尽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也可能实现其中部分功能,但却因此可能引发其他违背物权法定原则、交易安全保障、对抗第三人效力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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