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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生效,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应当区分于遗嘱信托的成立时间。我们认为,遗嘱人立完信托遗嘱,遗嘱只是成立,但并未生效,遗嘱信托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而依据《信托法》第8条的规定,遗嘱信托属于采取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才成立。《信托法》的这种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在以遗嘱方式设立信托时,如果没有得到受托人的承诺,则信托不成立。对此,我们持不同意见,我们认为《信托法》关于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才成立的规定,不适用于遗嘱信托的情形。

首先,因为信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所以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但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通过遗嘱设立信托不存在像信托合同那样的双方合意。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遗嘱当然也应当是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的生效并不取决于相对人的承诺,遗嘱信托的成立也不应当取决于受托人是否承诺,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才成立的规定仅适用于双方法律行为。这一点可以参考英美国家信托法关于不允许信托因缺乏受托人而无效的原则。

其次,《信托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在受托人拒绝或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时,可以根据遗嘱的规定或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从这个规定也可以看出,受托人的拒绝或不胜任等事由,只是另选受托人的问题,并不会影响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生效,所以该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和《信托法》第8条的作用。

第三,被继承人死亡时,其财产转化为遗产;如果被继承人存在遗嘱信托,遗嘱信托同样应当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被继承人的财产转化为信托财产,受信托关系的约束,从而避免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处理,这样才是对被继承人意愿的最大尊重。

总之,遗嘱信托是相对于生前信托而言的,它不需要在立遗嘱时必须得到受托人同意。有效的遗嘱是遗嘱信托是否成立的前提。被指定人是否承诺信托,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信托遗嘱虽然指定了受托人,但受托人并不受到遗嘱指定的强制,受托人是否愿意承诺信托,受托人可以自由选择。由于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是才发生效力,因此,依该遗嘱设立的信托视为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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