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遗嘱继承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遗嘱继承知识

公证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公证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民法典》继承编第1139条只是一句话规定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没有更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公证遗嘱是以公证书的形式呈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依据的是《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具体来说,遗嘱公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首先,遗嘱人应当亲自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公证人员上门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遗嘱人应当亲自填写公证申请表并签名,无法亲自填写的,可以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签名。同时,遗嘱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身份证明、财产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其次,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述遗嘱内容。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的,应当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的,公证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并向遗嘱人进行宣读,遗嘱人确认无误后,遗嘱人和公证人员都应当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三,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员亲自全程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人办理时,必须邀请一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应当符合《民法典》继承编第1140条关于见证人资格的规定。

第四,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时,应当审查遗嘱人的身份、遗嘱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没有受到欺诈或胁迫、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有没有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存不存在必留份等情况和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向遗嘱人讲解立公证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应当制作笔录。如果遗嘱人属于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聋哑人或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证机构同时应当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五,尽管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但是遗嘱人也必须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签名,没有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如果是按手印,公证机构应当提取遗嘱人的全部指纹存档。

总之,尽管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而是以遗嘱人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为准,但根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公证遗嘱,法院一般可以直接采用公证遗嘱作为裁判的根据。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关于遗产继承顺序和比例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