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的基本要求
遗嘱见证的基本要求,是见证人必须亲眼目睹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是遗嘱人在生前对其财产和其他事务进行处分的行为。遗嘱是否有效,不仅事关遗嘱人的遗愿能否实现的问题,更直接关系到利害关系人继承权的取得与消灭,遗嘱继承的结果通常都会打破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继承遗产的期待,一旦遗嘱人去世,遗嘱的真实性已经无法通过遗嘱人进行确认,此时,一旦发生遗产纠纷,遗嘱见证将成为至关重要的证据。
法律设置遗嘱见证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也就是确认遗嘱是否属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确认需要遗嘱见证人见证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全过程,并出具书面的见证书或者在遗嘱上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名。
遗嘱见证人只有全程在场并亲眼目睹订立遗嘱的全过程,才有可能了解和判断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心智状态,才有可能知道并确定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没有受到欺诈或胁迫,才有可能清楚并证明遗嘱人去世后出示的遗嘱是否与遗嘱人订立的遗嘱内容一致。
如果见证人没有到现场见证订立遗嘱,或者中途离开,未能见证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即使是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了,这种情况仍属于没有见证或见证不连续,无法真实全面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这将导致遗嘱无效。
总之,遗嘱见证人不仅要符合法定条件和资格,遗嘱见证人还必须亲自参与订立遗嘱的全过程,才能符合遗嘱见证的时空一致性要求,才能最大限度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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