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如何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如何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47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的首要职责。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每一项职责本身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遗产处理程序。
首先,清理遗产是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遗产的数量、种类、位置、价值、占有等情况进行清查、盘点和整理,包括被继承人享有的债权、所负担的债务、所欠的税款等具体情况。遗产的清理以全面清理为原则和目标,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清理负有谨慎、忠实、勤勉的注意义务,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清理遗产是制作遗产清单的前提和基础,遗产清单是清理遗产的工作成果,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开始时,清理遗产和制作遗产清单应当同时进行。清理遗产根本不同于处理遗产,清理遗产只是对遗产进行收集和整理,只是确认遗产的种类和数量,只是对遗产进行固定和保存;而处理遗产是在完成遗产清理的基础上对遗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三,在清理遗产时,遗产管理人应当对遗产进行分门别类管理,比如,应当区分实物型遗产、现金型遗产、权益型遗产进行归类整理。实物型遗产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动产应当调查确认是否进行权属登记、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是否出租等具体情况,对于动产应当对占有状况、物理状况等进行确认。现金型遗产应当区分存款、理财产品、储蓄型保险、现金货币等类型。权益型遗产应当区分股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应收帐款债权、票据权益、信托权益、期货权益等类型进行调查确认。
第四,遗产管理人在清理遗产时,为了保存遗产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可以从第三人处取回动产遗产并进行保管,可以向有关组织或个人发送询证函以确认遗产权益,可以在公开媒体上刊登遗产债权申报公告或者财产认领公告,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遗产价值进行评估等等。
第五,遗产管理人不仅应当清理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也应当清理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应当进行全面清理。消极遗产主要是指遗产债务,包括法定债务,比如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所欠税款、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也包括自愿债务,比如支付报酬的债务、支付货款的债务、借款的本息债务等。
第六,遗产清单也可以称之为遗产清册,因为我国继承法实行的是限定继承主义,也就是遗产债务的清偿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为限,因此编制遗产清单,固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是落实限定继承原则的前提和基础,遗产清单中列明的遗产的实际价值构成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责任范围。
第七,世界很多国家或地区的继承法将依法制作并提交遗产清单作为主张限定继承的必要条件,而尽管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将制作并提交遗产清单作为继承人有限清偿责任的前提,但是仍然规定遗产管理人有制作遗产清单的职责,这有利于明确遗产情况,有效保留证据。
第八,关于遗产清单的制作期限、制作程序、制作方式、是否需要公证、对遗产清单异议的救济途径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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