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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如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遗产管理人如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被继承人去世后,对于被继承人的债权,遗产管理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进行追讨,并受领债务人的清偿;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遗产管理人也应当负责向债权人进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属于权益型遗产,根据概括继承的原则,被继承人去世后,这些债权债务悉数由继承人继承。

首先,关于被继承人的债权。对于已经到期的,遗产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发送催收通知,并限定期限要求债务人履行;对于尚未到期的或者附停止条件的,也应当向债务人发出通知,提示债务人在到期时履行或者条件成就时及时履行。对于在诉讼期间被继承人去世的,遗产管理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直到获得债权判决或诉讼程序终结。对于可能面临时效风险的债权,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中断时效或直接提起诉讼。对于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管理人应当向法院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其次,关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尽管遗产管理人也应当负责向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民法典》没有规定具体的清偿程序,也没有规定必须通过公示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人。遗产管理人是否有义务主动通知遗产债权人、能不能要求遗产债权人在限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能不能在申报期限届满前进行个别清偿等问题,《民法典》同样也都没有具体规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遗产债权人是否已知,遗产管理人应当首先通过公示催告的方式通知遗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对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统一进行清偿,而对于没有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有的认为仍有清偿的义务,有的认为没有再清偿的必要。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已知的遗产债权人,遗产管理人应当直接分别进行通知;对于未知的遗产债权人,遗产管理人应当采取公告寻找的方式进行通知。无论是已知的还是未知的遗产债权人,也无论是确定存在的还是可能存在的遗产债权人,只要是无法通知的,遗产管理人应当通过公示催告的程序催促他们尽快申报债权,以尽快确定悬而未决的继承法律关系。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对已知的和公告后获知的遗产债权人统一进行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数额的比例清偿。统一清偿后出现的遗产债权,以剩余遗产清偿,没有剩余的,不再清偿。

无论是哪种观点,对于公示催告的期限和个别清偿的问题,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在期限上都认为,应当肯定遗产管理人基于遗产管理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合理期限,一般以三个月为宜;在个别清偿方面都认为,公示催告期限内不得为遗产债务的个别清偿。

第三,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如果已经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被继承人去世后,作为遗产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因被继承人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作为被执行人,请求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将予以变更、追加,此时,遗产管理人应当配合法院执行。

总之,遗产管理人到底应当如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才算是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法律的空白带来的不确定性很大,遗产管理人如何才能降低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疑惑重重。在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则作为指引的前提下,如果对遗产管理人要求过高,遗产管理人的风险和利益将不相适应。另外,如果对如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不加规范,同时也将对遗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造成极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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