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报酬和管理费用的优先性
遗产管理人报酬和管理费用的优先性,这在现行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民法典》继承编中只针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报酬等进行简要规定,有关遗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主体、如何支付、报酬标准以及遗产管理费用都没有进行具体规定,而这些问题又与遗产管理人报酬和管理费用的优先性问题存在关联。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在实务中,在理解和适用遗产管理人报酬和管理费用的优先性方面,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遗产管理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尽管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通常属于利益相对方,但根据概括继承的原则,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成为遗产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者,也正是基于此,原则上,继承人通常为遗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主体,而且一旦存在遗嘱、债权,甚至存在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人时,遗产管理的受益者就不单单是法定继承人,因此,如果由继承人负担遗产管理人的报酬,是不公平的,除非继承人自愿负担的外。
其次,遗产管理是被继承人去世后的行为,遗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继承开始后产生的费用,属于继承开始后产生的债务,其性质为继承费用,因此,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从遗产中支付,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所谓的遗产管理费用,是指在遗产管理过程中,遗产管理人因遗产管理支出的费用和产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遗产管理费用是从遗产中随时支付的,但是,如果在特定情况下,当不能以遗产直接承担相关费用和履行债务时,可能会出现遗产管理人以其自己的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情形,此情形下,遗产管理人享有遗产管理费用偿付请求权,并对所管理的遗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包括遗产管理费用和利息。
总之,通常情况下,无论是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还是遗产管理费用,都是遗产管理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费用,尤其是遗产管理费用,其终极目的都是为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所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全体利益,在遗产不足以全部偿付遗产债务和管理费用时,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应当参照破产法上关于“破产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报酬)”优先受偿的规定,赋予遗产管理人报酬和管理费用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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