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1条规定的内容。妥善保管遗产是遗产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不仅是遗产管理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存有遗产的人的法定义务,而这里跟大家分享的关于《民法典》第1151条的适用问题,仅指存有遗产的人对遗产的妥善保管义务,而不包括遗产管理人基于遗产管理职责而对遗产进行保管的情形。
首先,遗产,可能是有体物的财产,比如房屋和汽车等,也可能是无体物的财产,比如股权和有价证券等权益型财产。存有遗产的人,包括对有体物遗产的占有人,也包括对无体物等权益型遗产的持有人。
其次,关于遗产的直接占有人,这种实际占有,可能是依法占有,也可能是依约占有,可能是有权占有,也可能是无权占有,可能是占有辅助人的占有,甚至是作为遗产的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但无论是何种原因的占有,占有人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存有遗产的人,都有妥善保管遗产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置重存有遗产的客观状态,而并非占有的权源、基础和原因。
第三,关于遗产的间接占有人,因为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的占有状态具有法律上的控制力,也应当属于存有遗产的人,在遗产保管不善时,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进行转租,次承租人为房屋的直接占有人,原承租人则为房屋的间接占有人,他们应当共同承担遗产保管不善的法律责任。
第四,关于遗产的名义持有人,也就是代持人。现实生活中,股份代持、房屋代持、车辆代持、存款代持等财产代持现象比比皆是,财产代持人并不是财产的真正权利人,如果真正权利人是被继承人,那么代持人只是代被继承人持有财产而已,但是代持人属于法律上的权利人,代持人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其对代持的财产拥有法律上的处分力,比如房屋代持中,代持人为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其在法律上拥有对该房屋的处分力。因此,遗产的名义持有人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存有遗产的人,在继承开始后,名义持有人不能对其代持的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应当维持代持的权属状态不变,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第五,关于存有遗产的人妥善保管遗产的注意义务标准,通常认为与保管合同中对保管人要求的注意义务相同。无论是参照各国立法,还是根据《民法典》第897条的规定,基本上都是区分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进行对待,有偿保管时,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保管时,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尽到与保管自己的财产相同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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