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无疑构成了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对遗嘱效力的影响,在实务中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遗嘱效力待定。为了平衡交易相对人和真正财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如果财产权利人追认的,则可以认定遗嘱有效,否则,遗嘱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遗嘱全部无效。遗嘱人在作出遗嘱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时,其本意是整体处分,其处分方案是综合考虑财产种类、性质、价值、特定分配目的、继承人的范围及其喜恶、遗嘱受益人的贡献等因素的结果,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往往与对他人财产的处分紧密关联,尤其是在有权处分的财产和无权处分的财产分别属于不同遗嘱受益人继承所有的情形下,如果只认定对他人财产的处分部分无效,则必然违反了遗嘱人立遗嘱的本意和整体安排。因此,遗嘱应全部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遗嘱其他部分继续有效。这也是经再三权衡利弊,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选择的观点,即部分无效的观点,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即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部分无效的处理意见,也符合《民法典》第156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的规定,无权处分所涉及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按此推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也应当是有效的,这与上述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似乎存在矛盾,但实则不然。在理解适用上,《民法典》第597条可以理解为是关于无权处分规则的一般规定,而遗嘱中的无权处分规则应当属于特殊规定,应当特殊处理。一方面,遗嘱受益人为无偿取得遗产,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余地,没有必要将遗嘱中的无权处分认定为有效。另一方面,遗产继承制度的功能在于保证遗产在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进行传承,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将他人财产也纳入遗产范围之内,否则,将背离继承制度的根本宗旨,也将扰乱社会财产的分配和流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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