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与共有物分割的区别
遗产分割与共有物分割的区别,主要在于两者分割的对象、分割的方法、份额的确定方法以及分割请求权规则等方面的不同。遗产分割是《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共有物分割是《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两者是并列的关系。但遗产分割,本质上是共有财产的分割,是遗产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到各继承人单独所有的过程。基于此,尽管遗产分割时应当结合《民法典》物权编有关共有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执行,但遗产分割与共有物分割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第一,分割的对象不同。遗产分割的对象是遗产,但遗产的类型既可能是有体物的财产,也可能包括无体物的权益型财产,是积极财产构成的财产集合,不限于物权。而共有物的分割对象通常是特定的有体物,而且应当遵守一物一权的原则,一般不能在同一程序中分割多个独立的有体物。
第二,分割的方法不同。尽管遗产继承过程是一个从全体继承人基于概括继承而对遗产的共同共有转为各个继承人基于遗产分割而对遗产的单独所有的过程,但在遗产分割的方法中,继承人也可以采取“共有”的方式处理,也就是继承人之间可以采取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方式继续保持共有状态。而共有物的分割,其主要目的就是要破除共有,不可能继续保持共有状态。关于折价、适当补偿、变卖、拍卖等分割方法,都属于变价分割的方式,是两者的共同之处。
第三,份额的确定方法不同。遗产分割中,尽管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处理;如果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应当予以照顾;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主张多分;如果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则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而在共有物的分割中,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按照均等份额确定。
第四,分割请求权规则不同。遗产分割遵循的是遗产分割自由主义,继承开始后,原则上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被继承人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其享有的财产权也归于消灭,为了防止出现权利真空,此时应当由继承人概括继受,遗产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但这种共有状态并非法律之目的,继承最终之目的主要在于通过遗产分割实现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单独所有,因此,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只是暂时的状态而已。当然,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只是一般性规则,如果出现遗嘱禁止分割、继承人约定不得分割、或者法律规定不得分割等情形时,则遗产分割请求权也将受到限制。但无论是基于何种不得分割的事由,都应当综合考量发挥物之效用之根本,将禁止分割的遗嘱自由或者契约自由等限定在一定期限等合理范围之内。关于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在与遗产分割相区别的情形下,是指共同共有分割请求权的问题。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也就是说,维持共同共有关系才是立法的目的,保持共有关系、维护共同共有的基础,不能轻易使共有关系消灭,才符合物权规则,分割只是例外情形。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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