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这是指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和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只要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就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赠扶养协议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8条的规定,而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性问题,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23条的规定。
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同时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形下,遗赠扶养协议的这种优先性,其适用前提是,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存在抵触时。如果没有抵触,遗产应当分别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处理;存在抵触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那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无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订立时间先后。例如,遗赠扶养协议处分的是不动产,遗嘱处分的是动产;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处分的是A处房屋,遗嘱处分的是B处房屋;又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处分的是房屋的一半份额,遗嘱处分的是房屋的另一半份额,等等,这些情形应当属于没有抵触,遗产应当分别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处理。另外,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都没有处分的遗产,则适用法定继承。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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