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8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双方协议解除,也可以一方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双方应当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互谅互让的原则以及和睦团结的原则,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老年人权益的有效保障。
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既然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基本上可以说,双方已经就解除后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各自的诉求已经通过协议内容的方式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遵照执行。如果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再次进行协商补充,并达成补充协议。双方因解除产生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一方要求解除的情形,通常是因为一方不履行义务,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生效后,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不仅是遗赠人可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在遗赠人死亡后,遗赠人的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主张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扶养人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造成损失的,扶养人还应当赔偿损失。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致使扶养人获得受遗赠的权利无法实现的,扶养人可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造成损失的,遗赠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是因为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扶养人和遗赠人都可以单方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此情形遗赠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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