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与扶助协议的关系
遗赠扶养协议与扶助协议的关系。在不进行精确区分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扶养与扶助基本可以作同义解释。在此意义上,扶助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可以参照此前与大家分享的遗赠扶养协议与扶养协议的关系来理解。在进行精确区别的情况下,扶养的含义要比扶助全面,扶养可以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全面的内容;扶助通常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方面,比如只是帮助老年人准备一日三餐、只是专门帮助老年人收寄信件等,在此意义上,扶助协议可以理解为是一个专项扶养协议。
扶助通常是指对长辈而言的,尤其是老年人。依据《民法典》第26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而遗赠扶养协议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8条的明确规定,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的,约定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承诺在其死亡后将约定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也就是,《民法典》同时使用了“扶养”和“扶助”两个术语。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6条的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也就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列出现了“遗赠扶养协议”和“扶助协议”两个概念,但从其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也能看出“扶养”的内容要比“扶助”全面。另外,遗赠扶养协议直接与遗赠人的遗产处理相关,而扶助协议通常不涉及被扶助人的遗产处理问题,即使扶助人依据约定可能获得报酬,但这与遗产处理是两回事。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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