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8条的规定,在性质上,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双务的、有偿的、诺成的法律行为,是自然人生前购买生养死葬的有偿服务,于其死亡后以遗产支付服务报酬的合同,是一种服务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于签订时成立,并于成立时即生效。
首先是关于遗赠人的权利义务。遗赠人的权利是在其生前享有接受扶养人供养的权利,这种接受供养的权利,包括请求扶养人在经济上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的权利、请求扶养人在生活上提供必要的照料和扶助的权利、请求扶养人在精神上给予必要的慰藉的权利、请求扶养人为自己处理必要的生活事务的权利等等。遗赠人的义务体现为在其死亡时将约定的遗产转归扶养人。对于遗赠人在其生前是否负有义务,则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尽管遗赠财产于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转移,但遗赠人在其生前负有不得处分协议约定的遗赠财产的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遗赠财产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转移效力,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不能排除或者限制遗赠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遗赠人生前不负有不得处分遗赠财产的义务。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协议约定的遗赠是概括遗赠还是特定遗赠。如果是概括遗赠,也就是所有财产都归扶养人的情形,遗赠人生前原则上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必要的处分,但其处分的主观目的必须是善意的,不得出于损害扶养人利益的目的而恶意处分财产;如果是特定遗赠,也就是只有特定的财产归扶养人的情形,遗赠人生前不得为与遗赠目的相反的处分行为,比如不得将该特定财产卖掉。
其次是关于扶养人的权利义务。扶养人的义务,包括在遗赠人生前对遗赠人进行供养,还包括在遗赠死亡后安葬遗赠人。生前供养,供养的标准、时间、方式和程度等细节可以通过协议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扶养人原则上应当尽到不低于法定赡养义务的供养标准。扶养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受遗赠权,这种受遗赠权不同于遗嘱形式的受遗赠权,在继承开始时,扶养人无须作出接受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逾期丧失权利的问题。而且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和法定继承,在遗产的处理程序中,应当首先满足扶养人基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权。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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