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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原则

限定继承原则。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遗产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61条的规定。限定继承是相对于“无限继承”而言的,限定继承原则平衡兼顾了继承人利益保护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打破了传统的“父债子还”的封建陈规,对于继承权的保护和私人财产权的保障而言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无论是原来的《继承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限定继承原则一直都是我国继承法上的基本原则。限定继承原则是针对遗产债务承担方面而言的,限定继承原则与遗产范围上的概括继承原则、遗产承受上的当然继承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继承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其次,根据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只是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的责任,不承担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从债权人利益保护力度方面来看,限定继承原则是无法以无限继承原则相比的,例如德国,德国民法对遗产债务清偿采取的就是当然的无限继承主义,因为遗产与继承人个人财产在继承开始时已经混同,所以原则上继承人应当对遗产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在遗产支付不能、遗产不足时可以由继承人主张有限责任。

第三,关于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世界各国或者地区存在不同的制度规定。我国从《继承法》那个年代就已经开始实行限定继承原则,也就是当然限定继承主义,也可以称为法定限定继承主义,在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没有以积极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则无须作出承认继承的表示或者选择,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遗产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我国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继续沿用当然限定继承主义的立法模式。而法国的继承立法,则是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从概括继承的无限责任、限定继承的有限责任或者抛弃继承中选择一种方式。

第四,遗产债务应当清偿,但在清偿时间上,到底应当“先还债再继承”还是“先继承再还债”,现在的《民法典》同样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毫无疑问,遗产债务应当从遗产中进行偿付,继承人最终能够实际继承得到的只是遗产在清偿了遗产债务后的剩余遗产,如果在遗产继承分割前已经完成了遗产债务的清偿程序,那么自然就不存在继承人的限定继承问题。所以,《民法典》继承编第1161条规定的限定继承原则,是针对遗产分割后才启动遗产债务清偿程序的情形,毕竟在我国目前的遗产继承实务中,“先继承后还债”是当下的通常操作模式,加上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刚刚确立且尚不成熟,这也是现在的《民法典》还是没有强制规定在遗产分割前必须先行清偿遗产债务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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