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死亡时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生理死亡时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民法典》继承编第1121条对继承开始的时间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先后的推定作出了规定,然而,作为导致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不仅包括生理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首先,现代社会,医学发展已经日新月异,死亡本是一种自然事件,一般来说,死亡时间理应由自然科学来确定。而从法律的保守和稳定特点来看,由法律来尝试定义死亡显然是一种冒险。但自然人的死亡时间在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继承领域,关系着人民群众在遗产继承方面的基本权利义务,所以《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均对自然人死亡时间的确定和证明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次,生理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关于如何认定生理死亡的时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世界各国或者地区也有不同的立法模式,不同的情况下,死亡时间的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主要有心脏停止跳动说、呼吸停止说、脑电波消失说等多种意见。
第三,《民法典》第15条的规定,是关于自然人生理死亡的规定,不包括宣告死亡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首先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才以死亡登记资料中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四,死亡证明,是指证明自然人已经死亡的文件或者证书,是记载死亡时间的原始凭证,具有证明死亡时间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所以《民法典》将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作为判断自然人死亡时间的最基本的依据。如果被继承人死于医疗单位的,也就是说,是在医院死亡的,以医疗单位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这是最常见的死亡证明。如果被继承人属于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的,则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如果被继承人属于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时,则以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被继承人已经被火化的,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第五,死亡登记,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户主、亲属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登记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户籍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因此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所以《民法典》规定,在没有死亡证明的情况下,自然人的生理死亡时间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8条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在继承案件中,在没有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死亡证明的情况下,通常就是先到相关公安派出所调取户籍登记档案资料,如果已经注销户口,则一般都是因为死亡而注销,户籍登记档案资料中通常都会记载具体死亡时间。
第六,人事档案资料中记载的死亡时间,在实践中通常也可以用来证明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尤其是在没有死亡证明和死亡登记资料可以证明死亡时间的情况下。
第七,自然人生理死亡是一种事实问题,无论是何种证明文件或者资料,如果其记载的死亡时间与真实死亡时间不一致的,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真实死亡时间为准。
第八,在我们多年的遗产继承案件办案中,有个别案件,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查到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的任何死亡证明文件或者资料,没有任何一个机构或者单位能够给予出具相关死亡证明,此情形如何证明已经死亡及其时间,在实践中是个难点。个案实际操作中,不排除以墓碑记载、证人陈述的死亡时间来作为证明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死亡时间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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