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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怎么办?

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5年的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第44条就有专门规定,2021年《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中第30条保留了该规定。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首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中既包括实体意义的继承权,还包括程序意义的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其立法目的就是在于保障无法通知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其次,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家庭构成方式存在多样化,共同继承人之间不在相同地方居住或者生活的情况不在少数,被继承人去世的事实,并不是所有继承人都能够及时知道,只有知道了被继承人去世的事实后,才能谈得上要不要接受或者放弃继承遗产。所以,继承开始的通知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重要前提,继承人只有在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这一事实时,才能够及时行使继承权。

第三,依据《民法典》第1150条的规定,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通知内容包括死亡的原因、死亡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遗嘱内容等等,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邮件、传真、电话、微信、短信以及公告等方式。继承开始的通知制度,主要功能在于催促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报遗产权利。通知义务是法定义务,特别是对于知道被继承死亡的继承人来讲,通知是一个义务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这里的“知道有继承人”,必须是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确实存在该继承人,如果只是听说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的,应当认定不存在该“继承人”,从而不存在应当为其保留遗产和指定遗产保管人的问题。存不存在该“继承人”,属于身份关系问题,除了当事人应当穷尽现有能力提供证据外,法院也应当穷尽现有方法进行调查。

第五,这里的“无法通知”,必须是已经穷尽了现有通知方法仍无法通知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最后一步就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通知,公告期满视为已经送达,然后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在判决中为该继承人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第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70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遗产继承案件时,如果只有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这里的“其他继承人”即可能包括无法通知的继承人。既然是继承人,就依法享有继承权,只是无法通知而已,无法通知视为接受继承,缺席审理只是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出庭、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而不是放弃实体权利,不是放弃继承权,所以应当为其保留应得遗产份额。

第七,这里的“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他们为无法通知的继承人保管遗产,属于遗产分割后的保管,是基于法院的指定,不是基于对遗产的事实占有,也不是基于被继承人遗嘱指定,而是基于司法权的暂时保管。这与《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的“存有遗产的人”的遗产保管存在不同之处。“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控制遗产的人,是对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存有遗产状态的一种事实描述,受益人是暂时尚未实际取得遗产的继承人。但这里的遗产保管人,既有可能就是原来的存有遗产的人,也有可能是法院另行指定的更为合适的保管人,也就是,这里的遗产保管人与存有遗产的人可能存在交叉重合关系。

第八,尽管遗产保管人一般情况下属于无偿保管,但仍然有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如果属于有偿保管,那么保管人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要求保管人对遗产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确保遗产不被毁损、灭失。对于易腐变质的财产,保管人有采取紧急处置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因保管遗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保管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同时,遗产保管人不得侵吞和争抢遗产,侵吞、争抢遗产的,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九,在遗产保管人不再适任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另行指定遗产保管人。例如,保管人在保管期间违反妥善保管义务,严重侵害继承人权利,或者在移交遗产之前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与遗产保管人的确定和该遗产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包括其他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与该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等。当然,遗产保管人因身体、工作、出国等原因,而不再适合担任遗产保管人的,也可以自行申请法院变更保管人。

第十,法院在另行指定或者变更遗产保管人时,应当结合候选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密疏远程度、与遗产的利害关系程度以及个人素养和公信力等综合确定,具体程序可以参照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定。

第十一,这里的指定遗产保管人,一般是在没有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有争议等情形下才适用的。如果已经存在遗产管理人,则遗产一般已经有遗产管理人在保管了,包括在遗产分割后,遗产管理人仍有义务为无法通知的继承人保管其应得的遗产。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就没有必要再介入指定遗产保管人了。

第十二,保管人在为无法通知的继承人保管遗产期间,发现无法通知的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怎么办?无法通知的继承人,如果其死亡时间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且没有放弃继承权的,则应当按照转继承的规定,将该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如果其死亡时间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则可能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案件有可能会发生重审。如果其死亡时间发生在遗产分割之后,也就是发生在将其遗产移交保管人之后,则是一个新的继承问题,由其继承人继承该部分遗产。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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