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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追溯效力

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追溯效力,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也就是,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首先,《民法典》第1049条的规定,是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才成立。而应当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形,主要是针对那些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而言的。

其次,《民法典》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必须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等条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他们符合这些条件,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了结婚登记的,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不是从补办结婚登记时成立,而是追溯到补办结婚登记之前他们符合这些条件的那个时候发生效力,也就是从那个时候起他们就成立了婚姻关系,具有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补办结婚登记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种溯及力对婚姻关系成立时间的影响,直接关系到男女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女、继承人范围等诸多重大事项的处理,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息息相关。补办结婚登记也适用于事实婚姻,符合事实婚姻条件而补办结婚登记的,追认婚姻的效力。

第四,这里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帮助大家理解和适用。张三和李四男女双方,于200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年双方均刚满20周岁,2007年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2010年贷款还清,2011年张三和李四补办了结婚登记,202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23年张三因意外去世。在继承张三名下的这套房屋时,张三的父母主张该房屋为张三个人财产,李四则认为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案子,根据上面我跟大家分享的观点,张三和李四于2011年补办结婚登记后,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追溯到他们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发生效力。2000年他们开始同居时,因为张三未到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2002年他们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在他们同时也符合其他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下,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即溯及至2002年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从2002年起他们就已经成立了婚姻关系,已经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了。而本案的房屋购买于2007年,系他们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三的父母的主张不成立,李四的请求成立,本案房屋只有一半的份额属于张三的遗产范围,另一半属于李四的个人财产。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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