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我们国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5条的规定,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体现,是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性的规定,也是我们国家《宪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体现。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指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平等,也就是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禁止任何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具体来说,夫妻的权利义务平等,是指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共同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夫妻之间通过互相尊重、互相忠实,反对歧视与家庭暴力,禁止对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来实现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问题,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进步。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体制下,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不同。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父权制,夫妻关系为“夫妻一体”,夫妻关系中的妻子的人格被丈夫所吸收,妻子其实没有任何地位,其人格被剥夺,无论是人身和财产都是无法拥有独立性,结婚之后女性没有自己的姓名权,财产也属于丈夫所有。我国古代的“三从四德”的规定,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也体现了我国古代男女地位的不平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平权意识的觉醒,男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随着各种女权运动和立法,基本已经从形式平等走向了实质的平等,现代社会各国也基本都实现了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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