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各类活动的人身自由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各类活动的人身自由,这是我们国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7条的规定,是关于夫妻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也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尽管这里法律规定享有人身自由权的适用对象是夫妻双方,但主要是对妻子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首先,在我们国家封建社会时期,“男尊女卑”的体制以及“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使得广大女子深受荼毒。女子在父权社会的压制下,根本没有独立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女子在结婚之后更加是没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基于古代曾有的这种社会体制,在我们现在的思想文化中难免会有此类糟粕文化的残余,所以保障妻子在结婚之后能与丈夫享有平等的自由和地位,是《民法典》第1057条设立的根本目的。
其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和学习的自由。生产、工作是指所有的社会工作。学习的范围也很广泛,主要是为了提升夫妻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对于妻子而言,通过学习提高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可以在生育结束之后,能够有自信重返职场,从而摆脱传统家庭妇女固有的依附性特征。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妻子与丈夫享有同等的权利,是保障妻子在婚姻关系中与丈夫同等地位的前提和基础。妻子社会地位的提高,使其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同样能得到提高,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法律所追求的男女平等原则。
第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但立法主要侧重于保护妻子的权利。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政、议政活动,事实上也包括科技、文学、艺术等活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从根本法层面明确了,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参加各类活动的人身自由。这是从男女平等原则的角度保障妇女的权益,夫妻在家庭地位中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宗旨是与《宪法》的该规定相一致的。
第四,在封建社会,女子是没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的,自由男子才能享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导致女性在社会活动中基本没有话语权。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享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是保证女性与男性一样,都享有同等的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保证了女性在社会中的话语权,也是法律推进男女平等的表现。
第五,关于夫妻人身自由权利的立法,也是近现代民主自由的产物。夫妻人身自由权利的规定更多的是对妻子自由权利的保护。“男尊女卑”的思想,不仅只是出现在我们国家的封建社会,在国外的不少国家的早期,比如古印度,也就是将女子视为男子的附属品。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早期也没有放开对已婚妇女自由的限制,不少国家规定了妻子不享有独立选择工作和职业的自由权利。近现代,女权意识的觉醒以及社会结构的更替,妇女逐渐取得了话语权,赢得了社会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女性的地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社会需要以及女权运动,使得法律开始规定妻子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现代社会各国都基本实现了男女平等,在社会和家庭的各个方面都对妇女的权利进行了着重保护,我们国家专门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法律上充分保障了妇女的人身自由权。
第六,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夫妻在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照顾家庭的义务,必须履行其对子女、老人和家庭的责任。夫妻双方在行使这些人身自由权的同时,必须做到合理安排家庭活动,尽到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只有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合理安排并完美结合起来,才是我们国家法律所倡导的现代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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