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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是我们国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9条的规定,是关于保障老年人婚姻权利的法律规定。婚姻自由不是年轻人的“专利”,老年人同样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的权利和离婚自由的权利。

首先,婚姻自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内涵就是,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部分。无论是再婚或者是再婚后又离婚,仍然属于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范畴。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包括结不结婚、和谁结婚、何时结婚、是否复婚、是否再婚,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其次,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是否离婚、是否复婚、是否再婚、和谁再婚,与子女无关,子女不得干涉与反对。父母再婚后的生活也不受子女干涉,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处分财产,不得干涉父母选择居所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是在婚姻自由原则基础上对父母婚姻自由的重申。

第三,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社会观念的影响、自身固有观念的束缚以及子女的反对和阻拦等各方面的阻碍,中老年人再婚往往难以实现。这些问题仅仅依靠舆论宣传、加强沟通来化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立法作为保障。在旧社会观念中,老年人再婚被认为是“有伤风化”,受这种世俗观念的禁锢,有些老年人想再婚但却不敢再婚。另外,有些老年人自身受封建残余思想的束缚,认为再婚是一种“不忠不贞”的行为,不得不放弃再婚的想法。而子女反对和阻拦父母再婚的情形,现实生活中不在少数,子女无论是出于面子观念而认为父母再婚“有辱家风”,还是出于担心父母再婚后把财产留给别人而影响自己将来继承财产,也无论其是直接还是变相反对和阻拦父母再婚,都属于干涉和侵犯父母婚姻自由的行为。为了保障老年人再婚的自由,使老年人之间能够相互关怀、共享晚年,《民法典》再次对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予以重申,具有积极和现实的意义。

第四,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与父母的婚姻状况无关,该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宪法》第49条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7条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这种赡养义务是没有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成年子女就应当履行该义务。赡养的内容主要包括在经济上供养父母、在生活上照料父母和在精神上慰藉父母三个部分。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向成年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也可以向有关组织请求调解,比如请求成年子女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赡养费。

第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7条只是规定了,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子女违反该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相关法律责任,可以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6条和《刑法》第257条、第261条的规定执行。该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责任体系,从而在立法上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后生活提供坚实法律基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子女违反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犯罪或者遗弃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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